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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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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的先决条件

1离婚申请向哪里递交

如自行向法庭申请离婚,必须填写离婚呈请书,并亲身交回香港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M2层家事法庭登记处。如和配偶同意共同向法庭申请离婚,便应填写共同申请书,并交往上述家事法庭登记处。

2]在香港申请离婚的条件夫妇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才可经由香港法庭处理有关离婚的申请或呈请:向法庭提出呈请或申请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为居籍(现时有若干方式决定某人是否以香港为居籍,举例说,如果有关人士持有香港yongjiu居民身份证,或他们是经已在香港连续居住满七年的中国公民,他们便会被视为以香港为居籍);向法庭提出呈请或申请当日之前三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或向法庭提出呈请或申请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是否与香港有「密切联系」,将视乎每个个案之情况而定,例如在提出离婚前双方经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打算居留多久、是否在香港工作,和他们有否在本地取得任何财产或租赁物业。

 ③]结婚多久才可办理离婚根据香港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12条,在一般情况下,如双方结婚未满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离婚呈请。但如有下列两种例外情况,则上述限制未必适用离婚申请人或呈请人面对极度困苦的情况;或答辩人(申请人或呈请人的配偶)行为异常败坏。在接纳处理结婚未满一年之离婚案件之前,法官会考虑由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席与财产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权益,而有关子女包括非亲生子女。法官亦须考虑双方在结婚期满一年之前而达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

[4]香港离婚判令的认可性如要避免引起额外费用,在提出离婚诉讼前,阁下需要查核有关离婚判令的认可性,即其他国家发出的离婚判令会否被香港法庭承认,或由香港法庭发出的离婚判令会否被其他国家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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