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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香港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

更新时间:2024-07-01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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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香港和内地联系日益密切,由香港机构产生的文件用于国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而要将这些文件有效合法的在国内使用,就需要办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例如许多香港同胞到内地探亲、定居、领养子女、结婚,或大量的港商到内地从事投资、经商等活动,但由于内地有关部门及人士无法了解香港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如香港居民到内地登记结婚,对方必要了解其婚姻状况;港商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或投资,内地的合作伙伴或银行工商登记机关亦有需要对香港公司有若干的了解,如公司的商业登记纪录、董事或股东资料财务状况等等。

        那么在上述的情况中,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凭借其法律专业和丰富经验为香港居民、企业到内地进行民事、商业活动所提交的文件中涉及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提供一个证明的管道。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

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Zui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zishen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

(2)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在香港具有yongjiu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 担任香港律师10年以上。

√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 常握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3)办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范围:

公司类文件:注册证书、法人资格、协议书、合同书、授权书认证、声明书、证明书.委派书、商标证书、资产证明、资信证明、董事信息、股东信息、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公司更名文件、发票、原产地证、报关单、产品证书、产品介绍及其他公司文件等。,个人类文件:结婚证认证、出生证认证、离婚书认证、领养、寄养、亲属关系、死亡明、工作经历、授权书认证、声明书、绿卡认证、护照认证、邀请函、单身证明、判决书、遗嘱、犯罪记录、房产证、成绩单、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医学证明等文位·第三方机构类文件:政府网站宣传内容、署信件、海关报告、政府报告等文件,

一、香港律师能否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香港大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

(1)委托人(即需要委托香港大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名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二、内地律师担任香港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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