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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学历学位公证认证说明

更新时间:2024-07-01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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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从2000年1月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2003年11月经教育部港澳台办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设立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专门从事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一、受理对象

凡本人愿意报名参加在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yongjiu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居民。


二、受理范围及须递交的材料

(一)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受理范围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3)《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前,参加非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在香港开设的学位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

4)《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后,参加在香港举办的非本地注册课程或豁免注册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材料

1)填写完整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所获学位证书

6)学习成绩单

7)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8)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如学位证书或成绩单为中外文对照,则不用翻译。

(二)在台湾地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受理范围

台湾地区正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此处不包括军警院校颁发的文凭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本人在台湾居留证明;

6)所获学位证书;

7)学习成绩单

8)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三)在国外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受理范围

国外正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本人护照(须复印全部出入境记录,空白页不用复印);

6)所获国外学位证书

7)学习成绩单;

8)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9)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四)内地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颁发的学位

受理范围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可在内地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表》

2)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所获学位证书

6)学习成绩单

7)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五)港澳居民在中国内地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认证范围之内。


需要公证的原件包括

1、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明;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所获学位证书;

4、学习成绩单;

5、在国外学习取得学位证书者另须公证护照

6、在台湾学习取得学位者另须公证台湾居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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