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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遗产的法定继承是由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负责处理。其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领取死者的死亡证明。如果死者在内地死亡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公证书。
2.调查统计死者遗留的财产。包括死者名下的房地产物业记录及价值、在银行的存款本息和保险箱内的财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的股票和价值,以及死者所欠的债务。
3.申报和交纳遗产税。按照死者死亡日期向香港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死者遗产情况。将遗产详细列表并由申请人宣誓呈报遗产署。
4.向高等法院申请承办和验证。
(1)官方承办人申请承办遗产的条件:
a)死者在香港既没有,也没有继承人,但有遗产;
b)死者在香港有遗产,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要求官方承办人承办;
c)死者有遗产在香港,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在十二个月内未提出申请承办;
d)死者没有遗嘱,但有遗产在香港,而居住在香港的继承人未成年;
e)如死者有遗嘱,而执行人拒绝执行,也作为没有遗嘱处理;
f)官方承办人需作完整遗产帐目,把文件的副本提供给当事人,并可收取酬金(首一千元按5%收取,次四千元按2.5%,其余部分按1%收取。
(2)其他承办人的条件:
a)承办人不得超过四人,如果由自然人申请办理时只需一人;
b)如果所承办的遗产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或受益人只有在有生之年享有权益则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
c)承办者如果属于信托公司,则可以单独执行。
(3)向法院申请承办的文件(需在内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办理加签。
a)死者的死亡证明书;
b)死者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或护照;
c)死者与申请人关系的文件(如结婚证明书、子女的出生证明书等);
d)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
e)如申请人是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人而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死者的遗产管理书,申请人须向法院提供2名香港人作为担保人或提供一份保险公司的担保书;
f)内地律师依据内地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由有处理类似遗产案件的经验至少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来处理);
g)遗产税已交纳或予以免税的证明原件,并附上经遗产税署核定的死者遗产清单;
h)如果申请人不是唯一的遗产受益人,遗产官有权要求提供一位或多位保证人,以保证承办人按照法律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