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授权委托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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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商业越来越呈现跨国界的发展趋势,内地企业借助一带一路时机,抓紧布局在香港及海外注册离岸公司,实现跨国经营来增强企业实力,扩大全球区域市场,促进企业的更大发展。
海外个人或公司在国内因经济纠纷等涉及到在国内法院进行法律诉讼时,是要出具对所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和海外公司的主体资格等文件的,并且这些文件是要经过中国驻外使馆公证认证的,只有这样做完认证后才可以在国内法院正常进行法律诉讼程序,下面就以香港个人委托国内律师进行法院诉讼为例做一简单介绍。
香港公司的文件,民事文书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Zui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委托书格式
委托人:XXX(英文名 )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港yongjiu性居民,港澳证件号码XXX
住所:上海市XXX路XXX号
委托人:xXX(英文名)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香港yongjiu性居民,港澳证件号码XXX
住所:上海市XXX路XXX号
受委托人姓名:XXX性别:男
工作单位:信达国际
住址:深圳市龙华区龙胜商业大厦4V
委托人现委托XXX律师 在XXX、XXX与上海X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xxx、xXX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特别授权: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接受调解,代为提起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撤诉,申请执行,转委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