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香港高院授予的遗产管理书怎么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公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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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要继承已故香港人士在内地的遗产时,内地公证处通常都会要求继承人须提供一份由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按照格式1-3-3出具及加盖转递章的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香港律师需视个案情况向律师公会及香港高等法院进行遗嘱查册,用以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在香港有订立过遗嘱,该查册时间通常需要耗时2个月。
客人邱先生于60年代在广州出生,在很小的时候其父亲就因病离开人世,邱先生的妈妈独自人将邱先生兄弟两拉扯大,而邱先生在大学毕业后选择了到香港发展,并在香港成家立业,之后也把其妈妈接来香港跟自己一起生活。
邱先生的妈妈在前阵子也因病去世,留有内地的遗产需要处理,邱先生已经向香港遗产承办处递交了申请并拿到了遗产管理书,但是当邱先生的弟弟到内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时,公证员告知因死者是香港人,需要先去香港律师楼办理死者的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声明吧 辦书在香港经加章转递后,再携带声明书来公证处开具死者查询函及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已有香港高院授予的遗产管理书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所需资料
·1、声明人邱先生的香港身份证及回乡证;
·2、邱先生妈妈的香港身份证、回乡证、寡佬纸及结婚证;
3、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邱先生的别名公证书(因邱先生来港后改了名字,其香港身份证名字跟出生证上的不一样);
4、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邱先生妈妈的死亡公证书;
5、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邱先生父亲的死亡公证书
·6、邱先生弟弟的中国身份证及出生证;
·7、香港高院授予的遗产管理书;
8、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如内地户口本、派出所查档证明等);及
9、内地公证处地址(如副本须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