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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继承香港人在内地的遗产怎么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转递公证呢?

更新时间:2024-07-06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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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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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单小姐是内地人,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港籍的冯先生,因当时法律意识不强再加上两人都认为年纪不小了,所以就没有去打结婚证,两人一起在内地同居生活了二十多年,并在广州以两人名字登记购买了一处房产。

冯先生几年前因病在香港去世,其生前在广州找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书,指明在他去世后将全部财产赠给单小姐。单小姐在处理完丧事后拿着冯先生的遗嘱公证书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改名手续时,工作人员告诉单小姐需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而当单小姐到公证处办理该公证书时,公证员又告知单小姐需要证明手上的这份遗嘱文件是唯-一份,及死者冯先生在香港没有婚姻及子女,然后才可为她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处要求

按照Zui新要求,被继承人是香港居民的,需要先到香港高等法院处查察是否有被继承人的遗产承办的申请及知会备忘纪录,以及向香港律师会提出向香港律师会会员发出通告查询被继承人有否在香港律师会会员处立下遗嘱,在收到结果后才能继续办理公证。

在香港办理继承遗产公证的Zui新要求

办理香港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转递公证所需资料

1、声明人单小姐的中国身份证及往来港澳通行证

2、被继承人冯先生的香港身份证及回乡证

3、被继承人冯先生的香港死亡证及无结婚纪录证明书,

4、被继承人冯先生在内地公证处办理的遗嘱公证书;

5、内地公证处地址(副本须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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