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在内地做死亡公证书并送往外交部领事认证用于在香港继承遗产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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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国两制的原因,香港地区法律是英美法系,而内地是大陆法系,两地涉及继承的法律规定大不相同。一般来说,一个人去世后,他/她遗产中的所有资产会按其在遗嘱中的意愿分配另外,如死者没有立下有效遗嘱,则其资产会按法律规定而继承。在资产分配给受益人前,有关人事须先向法院申请授予(俗称“承办”)。在香港,遗产承办的主管机构为香港高等法院内部,继承人不称为继承人,而称为「受益人」。不同于内地,香港法设立的机构「遗产承办处」律规定的继承方式为间接继承,「受益人」在死者死亡后(即继承开始之后)并不会直接取得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取得遗产的人首先是“遗产代理人”(即遗嘱执行人或是遗产管理人),然后由“遗产代理人”将遗产分配给受益人
在香港遗产承办处申请承办,其对遗产的证据审查非常严格,一般来说,如果申请材料涉及到内地的文书,须经中国内地涉外公证机构公证再送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才能得到认可,如有需要,申请人还需就所提交材料向遗产承办处做出合理解释。在所提交文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香港遗产承办处发出「遗产授予书」,任命遗产管理人或是遗嘱执行人。凭借「遗产授予书」,便可办理有关的遗产事务,
另外如果遗产价值不超过港币15万元,则可根据简易管理程序申请由遗产管理官提供一个廉宜方法处理小额遗产,协助遗产受益人以简易方式从遗产中获得金钱。
客人邵先生经朋友介绍找到我们咨询有关中国涉外公证事宜,经沟通他的具体情况如下
邵先生于70年代在江苏省南通市出生,后全家人移居到香港生活,其父母近年来相继在香港去世,现邵先生要向香港遗产承办处申请承办继承其父母在香港的遗产,承办处的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后告知他和他弟弟的中国出生公证书未经外事办加签认证不能认可,需要重新办理再递交
我们看了邵先生提供的出生证明公证书,原来在邵先生出生的那个年代,内地还没有出生证这个东西,其父亲在移居香港时找当地公证处给邵先生两兄弟办理了出生公证书。同时邵先生还告诉我们其弟弟不久前也因病在香港去世了,这种情况现在是办理不了出生公证的,因为已故的人是不能作为申请人。
得知这一消息后,邵先生咨询了遗产承办处要怎么处理,工作人员答复只要能证明死者是他弟弟就可以了。这种情况的话我们建议可以邵先生作为申请人,做一份他弟弟的死亡公证书再经中国外交部认证就可以了。邵先生拿着我们提供的样本跟遗产承办处确认过可以使用后,我们便开始为其办理。
办理中国死亡公证单认证所需资料
·1、邵先生的香港身份证及回乡证
2、邵先生两兄弟之前做的出生公证书
3、邵先生两兄弟的原中国身份证或户籍注销证明(如有);4、邵先生全家人的户口本或是户籍档案(如有);
5、邵先生弟弟的死亡证
6、其他相关材料